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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全国大力查处农药经营许可证,不会用电子台账将严惩!

    信息发布者:理想国度
    2018-09-01 21:23:12   转载

    小编从各地用户反馈的情况了解到,有的地区已经明确执行,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门店要关闭门店后尽快申报材料,否则视为无证经营;


    还有的地区规定,有部分经营门店既不申报材料,也不学习录入农药台账,还在开门营业,如果再次发现按无证经营处理。

     

    各地加大查处力度……


    ☉图片来源:东莞市农业局


    这几天,各地农资门店经者们因为不会使用农资电子台账都非常着急,就连周末也不断的有用户在咨询小编,农资电子台账系统怎么用?


    为切实贯彻实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多地农药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对无证经营者,不按要求使用电子台账的,对电子台账不会操作的农资门店进行查处。


    众所周知,法规对广大农药经营者提出:申请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必须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到货源清楚,销售去向明晰,依法合规经营。 


    从执法部门获悉,农药经营者若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不会用电子台账的将面临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会吊销已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也是执法部门敲响警钟的前奏,不过商户只要按照规定去经营门店,便不会受到惩罚。

    由于此前未对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强制性规定,且新《条例》中对农药经营条件要求有所提高,所以新《条例》出台时为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留有缓冲期,规定经营者可在今年8月1日前达到相应条件并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多地已经陆续举办了经营许可申领的培训班,已经有一些农药经营者拿到了农药经营许可证。


    但是,由于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主要是由县(市)级农业部门负责,因此不同地区的工作进展参差不齐,有的地区拿证者居多,有的则拿证者寥寥。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在经营农药的零售商将面临处罚。


    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且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监管部门表示,该检查还得检查!

    9 月份起,可以开始对无证经营农药的拉网式检查,对还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销售农药,9月份以后办理农药经营许可的必须先申报,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农药经营。


    农资是一种时令性很强的农用产品,如果9月份被迫关门,等把证办下来还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呢?这期间岂不是错过了很多农户购买农资的好时机,这种损失找谁给你赔呢?


    问:我的农药经营店就我一个人,我是农学专业中专毕业,符合人员要求吗?

    答:符合要求。


    因为,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这里并没有限定人数,也就是一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就可以。当然,为了更好地发展业务,建议最好还是两人以上。


    如果建立农药分支机构,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如果总店就只有一个有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不得兼任分店人员,也就是每一个经营单位(总店、各分店),都需要一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



    近些年越来越重视环保问题,现在去乡村农田里走一圈,依然是随处可见农药包装废弃物,根据统计,我国每年产生农药包装废弃物超过100亿个,因为无法妥善处理,不仅污染水资源和周围的环境,也影响了农民的生活。


    可能大家不知道其实在农药包装物内是有残留的农药的,这些残留的农药是毒害人类和污染环境的无形杀手——到处乱扔的农药瓶(袋)会造成土壤的污染,极大地影响着农作物生长。


    在酷热的夏季,残留农药极易自然挥发,从而污染大气。残留农药经雨水冲刷渗入地下,还会污染水质。



    而现在,国家开始整治农村环境了,以后乱扔农药瓶可要接受处罚了,最高可罚款5万元。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为啥一直控制不好乱丢农药废弃包装物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国内农业生产以小规模农户和家庭承包制为主体,因此小包装农药更受到市场青睐,这也增加了回收的难度。


    此外,目前我国共有农药生产厂家2000多家,大多是小农药厂,经济效益不佳,难以出钱进行回收处置,农药包装规格种类繁多,全国农药登记产品共有3万多种,包装规格、材质各不相同,铝箔包装约占60%,资源化利用价值低。


    另一方面,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可由于部分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无法实现收集工作。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单正军指出,“这些规定多为原则性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



    2、随意被丢弃的农药废弃物究竟该谁来处理

    不少农药企业表示:“国家要是强制要求了回收,那么就回收,不要求没办法。”“现在农药厂家那么多,哪有回收的,根本就没有回收过这种包装。他们自己扔的话,我们不可能跑到下面再去回收啊。


    全国都在下面发,你不可能全国去收这个农药瓶子的吧。”农药生产者表示,农药销往全国各地,由他们再进行回收难度较大。



    那么,究竟是不是有难度,难度大我们就可以不去做了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这些试点的地方是如何处理的?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人数也没有要求,但是要有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最好实地核查人员现场出题考试。


    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这就需要申请经营许可的时候出具证明材料,最好是聘书和发工资或者缴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凭证。


    问:我的农药经营店必须达到“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吗?

    答:是的,必须达到。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清楚,一是只要是农药经营者,不管是独立单位,还是分支机构,都需要达到规定的经营场所,即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


    二是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可以是有产权的,也可以租用,但是租用时间应该是申请经营许可时间往后连续五年租期,也就是发给你的经营许可有效期是五年,在这五年里,你是租用的。


    三是一般的在营业场所里面还卖肥料、种子,那么实地核查的时候就难以确认农药的经营、仓储面积。这就农药经营者需要归类,划出农药的经营、仓储面积,至少你经营仓储面积应该大于30、50平方米。


    四是经营、仓储是建筑物,晒场不应该算作仓储面积。


    五是经营、仓储可以不在一个地方,比如农药外贸企业,可以租用农药生产企业的仓库,但是必须要在一个行政管辖区域内,这是便于监管、执法。


    六是经营、仓储场所的安全设备应该齐全,要有通风设备,废弃物堆要有地方,最好是隔离的小仓库。


    七是要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杀虫、杀菌、除草、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要有专区或专柜,货架、柜台醒目位置要贴上“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标语。


    仓储场所产品摆放符合“安全第一”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适宜,并且标注杀虫、杀菌、除草、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限制使用农药存放地。


    八是农药要与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肥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这里特别要注意饲料,很容易忽视。农药经营许可的场地实地核查是主要项目,应该重视,做好准备。


    问: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可以申请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申请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为,工商局目前采取的是“先照后证”, 就是先申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有关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以前的31项前置许可审批改为后置许可审批,各地工商部门一律不再将其作为登记前置。


    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相关经营范围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前置许可只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里面有的事项,工商局才能按照前置许可办理。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目前并没有列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以,应该作为后置许可审批。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里面都规定了企业在提交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都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也说明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先,申请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后。


    农药生产许可证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原药(母药)按照品种标注,制剂按照剂型标注,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所以,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在向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前,必须先到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后,再向省农业厅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再向工商局申请调整经营范围,工商部门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原药的,生产范围标注农药原药品种;生产制剂的,生产范围标注农药剂型。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或者经营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的,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问:我们在摸底调查中发现,目前经营农药的,有一些是加盟店“服务站”,有的挂靠在供销社等经营单位,这些经营农药的以后怎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答:要么独立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要么作为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的分支机构。


    因为旧的《农药管理条例》实行的是农药专营,只有几类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所以,一般的私有企业不得经营农药,他们如果经营农药,潜规则就是挂靠在以上几类可以经营单位上面,很多的没有工商营业执照。


    另外,就是作为农药生产企业、国有其他企业(邮政物流系统)的加盟经营单位。这两部分农药经营单位数量不少,至少占农药经营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取消了农药专营,实行农药许可制度,只要具备农药经营者条件的,取得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就可以经营农药(经营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的,需要省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按照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门必须退出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原来挂靠农业部门的经营单位也就没有了挂靠单位,如果要继续经营农药,就必须自己独立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而且,现在农药经营者没有设立加盟、挂靠的类别,只有分支机构,如果原来挂靠在供销社等经营单位的,自己又不想独立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可以与以前挂靠单位(主办单位)协商,经同意,作为他的分支机构。


    由主办单位负责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对分支机构经营农药活动负责,不过分支机构还是需要具备农药经营人员和经营、仓储场所规定的条件,但是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租赁主办单位的场所。


    问:我在网络上可以经营农药吗?

    答:可以经营限制使用以外的常规农药。


    因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也就是说,目前禁止使用的农药、32种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在网络上经营。


    如果经营就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罚。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网络上经销限制使用农药以外的常规农药。


    一旦经销的农药出了问题,直接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给予处罚和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对经营主要责任人员进行禁业,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业务,谁聘用他从事农药经营,吊销谁的经营许可证。


    问:我经营农药、种子、肥料,还经营饲料,可以吗?

    答:经营农药的,可以经营种子、肥料,但是不得经营饲料。


    因为,《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所以,目前经常有经营农药的还兼营饲料,甚至有的还卖食用农产品。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业部门在对所申请的农药经营者进行实地核查时,一定要注意其经营范围,凡是有经营饲料,甚至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实地核查不合格。再就是,兼营其他商品的(肥料、种子),而独立经营农药的面积要够30平方米,农药仓储面积要够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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